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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案例:未按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一用人單位被處罰案情簡介 2019年10月25日,宜昌市衛生健康委監督員對某電解錳有限公司職業衛生工作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制粉車間正在作業的勞動者張某、馬某等3人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經核實,該公司制粉車間由姚某“承包”,姚某組織14名村民從事接觸粉塵、噪聲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磨粉工作。由于該公司職業衛生管理不到位,姚某對職業健康檢查認識不足,制粉車間12人未進行崗前體檢,2人未進行崗中體檢。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 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案例評析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用人單位存在勞務分包和轉包行為,用工方式也發生重大變革,正式工、合同工、派遣工并存,臨時工、季節工大量涌現,職業病防治工作面臨新形勢。 小貼士 勞動者 |


